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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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2018年第120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
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平台为“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jszbtb.com)。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录入后交互至该平台核验发布。
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下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法人名称、招标组织机构、专业人员数量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3、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4、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包括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等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5、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6、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经国家法定程序审批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
二、规范执行必须招标项目规模和标准的规定
8、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9、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10、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招标项目由控股公司负责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并随机抽查,其评标活动由控股公司派员进行现场管理;南京、苏州、常州等市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
11、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招标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文件》(2018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文件》(2018年版)。
12、招标文件中明确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相适应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法规规定,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标准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4、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15、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16、招标人应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非法干涉。
17、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1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
19、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招标人代表应当依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针对异议或者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过程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规范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2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
23、依照法规规定不再进行招标而采取谈判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之日起15日内将谈判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
六、加强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个人信用管理和监督
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依法公告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2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管理办法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26、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依法对招标人协助评标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27、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职责。 28、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就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内容应当符合法规的要求。对法规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9、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2)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3)组织召开听证会。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本通知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交通项目可参照执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